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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撤销取保候审的方法

2024-05-04 来源:星星旅游

取保候审措施的撤销或变更申请方式及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情况包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期限届满、决定不当、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无社会危险性、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怀孕或哺乳婴儿、判处管制或缓刑未生效、二审刑期已满、司法鉴定期限届满以及被告人死亡。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那么,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当或是已经可以撤销取保候审措施时,该如何申请变更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措施的撤销或变更,有明确的表述方式和理由。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且不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时,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此外,对于已逮捕的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如怀孕或哺乳婴儿、判决未生效等,也可以考虑撤销取保候审。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时,取保候审措施也应予以撤销。根据以上情况,合理地申请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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