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如果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那么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生产特点实行综合工时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统筹安排工时。对于超长加班问题,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职工节日加班的,职工可以拒绝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一般情况下春节期间国家会安排放假七天,但是只有其中的三天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另外四天是属于周末调休。如果单位在调休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就需要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
一、周末加班不给加班费调休是否违法
周末加班不给加班费调休不违法。
单位安排员工周末加班,不给加班费,但是予以调休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
二、年终奖金能否代替加班工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个别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安排为理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发放的年终“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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