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二)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
一、什么样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行为:
1、借钱进行非法活动。个人贷款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并向他人借款,其贷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应被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贷款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金融企业以贷款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
4、名为合资实际借贷合同;
5、违背真实意图的贷款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别人使对方违反真实意图形成的贷款关系无效;
6、高利贷利息。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
二、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是否有效
(一)企业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有效的情形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效的情形。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应该统一由银行办理,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或者企业借贷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两种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向境外企业借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从金融政策监管的角度讲,企业内部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的资金往来,其危害性远小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法律理应赋予其更大的流动性。
2、依据税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税收征管方而,税收征管机关也变相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结构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润支出,按小超过金融结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内的部分在当期税前扣除。由此可见,税法是在承认既定的企业间借贷的基础上,允许其借款利润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彻底否定企业间借贷。
(二)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无效的情形
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型的集团公司内部的违法拆借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比如名为买卖债券实际上并未进行债券买卖而只是实为资金拆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依据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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