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1、在没有试用期或者劳动者已经过试用期的情况下,仍然以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2、以劳动者违反未进行明示或者违法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3、非正规理由的辞退,比如说辞退处在“三期”时段的女性职工,患病期间的职工等;4、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解除合同;5、解除合同时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若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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