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二)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按所有制结构可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四)按股东对公司负责人不同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五)按信用等级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六)母公司、子公司。
(七)按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八)按经济部门可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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