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规定了死刑和死缓的适用条件。审判机关在考虑时会综合考虑疑罪情况、自首或立功情节、从犯身份、危险性、受害人角色和是否为活证据等因素。201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死刑复核案件中非立即执行的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犯罪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批准的,应该立即执行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犯罪人员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没有违法情况的,上报上级部门可以减轻犯罪人员的处罚,但故意伤害的犯罪人员应该立即执行。
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章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章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犯罪情况恶劣的罪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批准的,应立即执行死刑。上诉经过二审宣判,未上诉的高级法院核准后7天内执行,但都需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无违法情况,可减轻处罚,但对于故意伤害的罪犯应立即执行。审判机关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死缓时,会综合考虑疑罪情况、自首或立功情节、行为人的危险性、受害人及其他人的作用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通常判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置: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章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