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者的主要不同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章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法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法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章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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