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在明知尚有诉讼案件未审结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当由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清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应当由清算责任人继续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诉讼。公司被注销,意味着法人的终止。根据上述规定,法人终止的,应当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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