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全款支付的,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房子是一方的婚前支付首付款,贷款买的房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了,且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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