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订立书面的离婚协议,经登记后,相关权利人可以携带身份证、离婚证或判决书前往婚姻关系缔结地的民政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查档。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通常一式三份,一份在婚姻登记处存档,其余夫妻双方各一份。
婚姻登记机关长期保管夫妻双方的婚姻登记档案,除本人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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