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理单位下停工令前提条件: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人员进入现场施工;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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