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必须携带的证据有哪些
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立案时,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两份、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结婚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以便法院进行核对。
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交的,应当到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开具结婚证明材料,证实双方确是夫妻。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如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离婚诉讼中的新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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