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具体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2、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使用涂改、挖补、拼凑、剪接、覆盖等各种方式进行加工,使其主要内容如发行的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加以改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基础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变成非原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家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定是什么?
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在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越来越活跃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也把犯罪的黑手伸向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仅大肆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而且也使用变造的方法使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面值增加,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种犯罪已成为妨害证券市场管理、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新型犯罪。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增设了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内容,并且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与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