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1.2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期前,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3、葡萄
(1)盛果期树:按葡萄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6倍计算补偿费。
(3)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5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
5、棚室果树类的补偿实行评估的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