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按规定程序进行。各市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技术规程,组织有关部门、技术承担单位对行政区域内2009年以来的农业生产状况进行了充分调查,收集资料达8628份,进行了更新成果测算,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专家学者和被征地农民等意见。更新成果经各市县政府或市县党委审议同意后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市县政府上报的更新成果基础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结合我省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布局和当前征地补偿实际情况等因素,组织进行了全省综合平衡。全省综合平衡成果通过了专家评审验收,按程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是我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过慎重研究、多方比较、广泛征求意见后得出的结果,是符合我省征地补偿实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指的是征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指的是短期农作物、果树、林木和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等4大类青苗的补偿标准(此次更新调整的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增加了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的补偿标准)。上述标准不包含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其他费用。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鉴于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地区间差异大,不宜制定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为确保补偿的合理性,新的补偿标准规定,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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