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 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2. 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17.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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