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一是运行支配,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运行利益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
如果驾驶车辆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且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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