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护的规定,主要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由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是: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情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二、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民事类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9、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代理类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辩护类
1、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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