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谁动议的问题,注意交代前提以免陷入被动
离职协议书一般会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且通常会少于法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操作不当会有风险。比如依法应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经过协商只需支付3个月。但由于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未作明确交代,离职的劳动者签字拿钱走人,随后便申请仲裁,要求补足经济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很被动,明明说好了劳动者却变了挂。如何应对?有两种方法可避免:
第一,在协议书中提出是劳动者动议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自愿支付部分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是其先动议的,必须在协议中加上该劳动者对其应获得的法定经济补偿已经知悉,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等类似内容。
(二)注意避免离职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同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本人一切与公司无关,本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这是实务中常见的离职协议书,但其中隐含了典型的排权免责条款,极易被仲裁和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除了经济补偿金外,单位还有可能在其他方面侵害了员工的利益,员工有权追究。建议在签订离职协议的时候,单位应向离职劳动者进行具体明确的释明,并将相关事项的争议解决方案明确列举,以达到彻底或一揽子解决争议的效果。
(三)离职时间的确定及离职通知的解决
为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风险,离职协议书须载明具体的离职日期。同时,为了解决劳动立法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法定要求,可以在签订离职协议的时候,顺带解决书面通知问题。建议以下具体条款的设置:本协议各执一份,双方同意乙方(劳动者)持有该协议视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已经送达,双方的劳动关系在约定时间解除。如乙方继续工作,或甲方因各种原因没有提出异议,并不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必须另行协商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