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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后如何交接使用

2020-08-22 来源:星星旅游

租赁期满交接房屋的方式是: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交接,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需符合约定的状态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而出租人退还押金和相应的租金给承租人。

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区别

出租人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承租人主要合同义务为:(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有:

1、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

法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享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房屋,具有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承租房屋拆迁补偿权;同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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