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章丢失登报需提供什么资料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务章丢失登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单位遗失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法律依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二、财务章使用范围有哪些
财务章使用范围如下:
1、单位或集团内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2、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
3、以及其他外部业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