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不过户,买方应向卖方提出转移汽车所有权的要求。首先购买汽车时,汽车作为动产,当双方签订合同时,汽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当汽车交付完成后,说明这个过程已结束,于此相对应的要件是卖方需立刻转移汽车的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如果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汽车的所有权仍在卖方,此时已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以买方应向卖方提出履行规定的要求,即转移汽车的所有权。如果对方不履行该职责,买方可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