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也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使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后失去专用权,而在规定期间内向商标局申请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商标权可以续展,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即可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如果在续展期间,未能及时提出申请,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一个宽展期,即在注册商标期满后六个月内还可以办理续展手续,但要按规定缴纳迟延费。
三、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也称注册商标的终止或注册商标的失效。
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注销;二是撤销。
1、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使用注册商标而报请注销或期满不请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而被注销。
方式有:自动办理放弃商标权的登记手续而终止商标权;商标有效期和宽限期内,不提出续展申请的;其他原因,如商标权主体的缺失。
2、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理,是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
《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导致撤销的理由: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但是,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的商标再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受上述条文的限制。
四、保护范围
1、对于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51条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做了如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
(1)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各种要素,而必须使用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案。如果在商标注册后,需要局部修改,不论变化大小,均应另行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于核定类别的商品上
一般来说,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如果商标注册后,又需要将注册商标扩大使用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应按商标注册程序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后,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可以再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如已有人在新申请的商品类别注册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得到商标局的核准。
由此,普通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所谓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对于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法律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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