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代履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决定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2、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或者没有能力履行;
3、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4、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状态或者后果具有现实的或者必然的危害性;
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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