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伤残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1.2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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