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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哪些情况下终止?

2021-08-30 来源:星星旅游

在公司解散和宣告破产后,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之后公司就终止了。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什么情况下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纪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在哪些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瑕疵股东会决议区分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决议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或程序违反法律的,为可撤销决议。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哪些情况下公司收购股东股份?

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二)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三)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四)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什么情况下,股票可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股票可以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况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什么情况下公司收购股东股份?

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股权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二)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三)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四)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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