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2、说明义务。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储存保管仓储物应取得的报酬,存货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因储藏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主要指运费、修缮费、转仓费、保险费等。保管人在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二、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存货人交付仓单。2、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3、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4、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1)发现变质或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5、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6、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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