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制度的特点如下:
1.以企业外部的信息使用者为直接的服务对象;
2.有一套约定俗成的会计程序和方法
3.有一套系统的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新旧公司法的区别有哪些?
1、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1)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1)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1)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一个公司要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要依法和依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需要公开;
3、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产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理论与会计准则
(1)债务重组相关理论。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我国企业债务重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思考与探索,提出了许多债务重组的方案和构想。总体来说,政府、财政解决式;银行解决式;资本市场解决式,是我国目前对债务重组的解决方式。郝梅端(2002)提出了下列两种方法:贷款核销法,由政府直接核销企业的不良债务;财政、银行和企业债务大转换,由中央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以特种专用支票的形式拨给企业;企业用特种专用支票,归还其欠专业银行的贷款,再由专业银行还其欠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吴敬琏、周小川等(1997)提出以银行为主体的重组方案,即通过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债务和股本的转换。薛峰(2001)提出类似思路,一方面,通过银行对企业持股,进行债权与股权关系的转换,使债权股本化,解除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向国有银行分配股权认购券,由银行购买一部分绩优企业股票的办法,保证银行的资产的质量等级。总体来说,国内的研究侧重债务的分解与转移,更关心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2)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变化。1992年11月30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签发了的,同时发行的还有《企业财务通则》。之后,财政部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这样,我国基本会计准则正式出台。为了推行会计准则的实行,财政部会计司自1994年2月14日至1996年1月4日陆续发布了29个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06年2月14日,财政部共发布了1项基本会计的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包括首次发布的22项新具体准则和修订了的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先行实施。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1998年制定了《企业会训准则——债务重组》,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财政部在制定新的准则体系中,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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