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涉外案件管辖规定

2020-03-30 来源:星星旅游

涉外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包括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
涉外案件地域管辖规定: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涉外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包括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