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四川成都市工伤评级需要哪些程序

2021-07-17 来源:星星旅游

成都工伤评级流程包括以下步骤: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并向成都社保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受理。接着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工伤认定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死亡证明、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证明、民政

法律分析

成都工伤评级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准备上述资料并向成都社保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则受理;

3. 受理资料后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

5. 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

二、工伤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关系证明,例如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

6、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7、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工作时间/场所,因工作职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9、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1、《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旧伤复发确认文件(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

12、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工伤认定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职工个人或近亲属申请: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否属于工伤及工伤程度等进行调查、认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未提交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尽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成都工伤评级流程包括五个步骤,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向成都社保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则受理。受理资料后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工伤认定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或登记查询通知单、死亡证明、公安部门证明/其它相关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证明、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旧伤复发确认文件、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工伤认定条件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