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费用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3、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交通事故诉讼费用应如何分担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和怎样负担。因此,交通事故诉讼费用的分担也应由起诉时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然后按判决的结果,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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