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获取非法收益,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要件包括侵犯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实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从业人员,主观要件为故意。
法律分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获取非法收益,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该罪要件包括:1、侵犯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客体要件;2、实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要件;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从业人员的主体要件;4、故意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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