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审计。主要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无超越管理权限,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违反程序擅自对现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或修订。
二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机构设置审计。主要审查是否实现属地化管理,有无一个城市两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现象,且住房公积金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下等问题。
三是住房公积金归集渠道审计。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问题,有无单位自行归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问题。
四是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商业银行的合规性审计。主要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按国家规定,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有无委托国家指定以外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