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此共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由实际借款人偿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谁实际使用了该笔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由名义借款人偿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且信用社为其发放了借款,谁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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