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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实施单位是谁

2021-09-07 来源:星星旅游

湘潭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的实施单位是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需要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且民政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果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如果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民政部门将收回《残疾

法律分析

一、湘潭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的实施单位是谁?

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湘潭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根据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官方公告,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请,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伤残抚恤证等证明材料。

2.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转移条件。

3. 审核通过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至新的发放地,并通知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时,申请人需要填写《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申请表》,并签名确认。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原伤残抚恤证和新的伤残抚恤证等证明材料。

总之,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办理流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申请人需按照流程和要求准备材料,并提交给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结语

根据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信息,湘潭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的实施单位是湘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依据包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为: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政府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民政部门暂缓登记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若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若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民政部门将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若伤残人员跨省迁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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