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筑施工政府主要的管理部门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即当地建委;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所在区县建委;城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环保部门;所在地街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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