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时代“规定两个独立的没有共同保证意思的连带保证人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直接拟制为法定的“连带共同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数个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可以认定构成连带共同担保。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保证人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其不能行使追偿权,并据此主张在其不能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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