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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民住房条件,柳州市住建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经适房配售制度三个方面。
申购条件方面,新规定既有放宽也有严格:放宽了对申购人户籍的限制,在柳州市区工作满3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今后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家庭申购人年龄限制,由原来的30周岁下调至25周岁。严格了对申购人家庭收入的限制,同时规定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和房改相关优惠政策的家庭均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从而使经济适用住房更有效地惠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方面,新文件规定:2007年11月19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满2年可上市交易。从2007年11月19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资金从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中列支,回购的住房将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制度方面,新规定把摇号制度调整为摇号轮候制度,连续3次摇号均未中签者,可获得参加同一项目第二次摇号的机会;此外,为规范申请人的申购行为,新文件增加了对中签者放弃购房行为的限制,即申购家庭在第一次摇号中签后,对该次选房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选择放弃一次,再次放弃的,从其第二次放弃开始5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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