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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立案规定

2022-08-14 来源:星星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规定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财物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情形。寻衅滋事罪可分为无事生非型、小题大做型和拒不改正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导致定性混乱和不同罪名的差别。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立案规定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三种犯罪,寻衅滋事仅是其中之一,将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等同于流氓罪,似乎就认定了聚众斗殴罪有着与寻衅滋事罪同样的犯罪主观要件,这显然是不妥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也容易与故意伤害、抢劫以及聚众斗殴等罪产生定性的混乱,存在着同一行为可能会定性为不同的罪名或产生罪与非罪的差别。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规定明确了四种情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之间存在着定性混乱的问题。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和定性需要更加准确和明确,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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