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日应按下列方法予以计算:
1、一般按照见票即付的汇票,票据到期日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2、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票据到期日为自到期日起十日。
一、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哪些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1、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二、票据追索权起诉状要点
(一)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的主体。票据追索权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二)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请求。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可向被追索人主张: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自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三)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一般的票据纠纷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明确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四)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行使票据追索权须提供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的证明。《票据法》同时也规定了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五)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票据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在实践中,以拒付追索的情形居多。
三、承兑汇票兑现的流程怎么走
承兑汇票兑现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准备好未到期且合法有效的汇票、身份证复印件、贴现业务申请书等等文件材料向银行提出承兑申请;
2、审批。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相关材料后需要进行审核;
3、背书转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要办理在商业汇票上背书转让等手续;
4、资金使用。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
一、银行汇票的特点如下:
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
4、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
二、汇票的种类如下:
1、按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承兑人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综上所述,承兑汇票兑现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审批、背书转让、资金使用等,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将相应的资金划转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申请人即可使用贴现所得款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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