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登记时,无需出示离婚证,但需提供无配偶证明。如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无配偶声明。如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离婚证,可补办。补领离婚证需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登记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法律分析
第一,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在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离婚证,但是其必须出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二,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须出示离婚证,且其离婚证已经丢失或者破损,那么当事人可补办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拓展延伸
离婚证丢失,如何重新办理结婚证?
当离婚证丢失时,重新办理结婚证需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首先,您可以前往当地民政局咨询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通常情况下,您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文件。其次,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文件。办理期间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民政局将审核您的材料,并进行核实。一旦审核通过,您将获得重新办理结婚证的许可。请注意,具体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并随身携带所需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办理。
结语
重新办理结婚证需要遵循相关程序,确保材料齐全。您可前往当地民政局咨询具体流程,并准备好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文件。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费用,民政局将审核您的材料。请提前了解当地规定,随身携带所需文件前往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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