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承担民事责任

2020-12-30 来源:星星旅游

[案情]

1991年1月27日下午9时许,原告王某的女儿(19岁)因发烧、头晕、胸痛、哆嗦到T医院就诊,首诊被按上呼吸道感染处理,但病人病情继续严重,当晚9时,病人再次到T医疗就诊,向医生提出怀疑可能是肺炎。并要求再照胸长期透被拒绝,医生维持上午的诊断,只加一针上吐针,并拒绝病人留院观察、输液的要求。第二天,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晚间6时到S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双侧肺炎,并发了病危通知。病人家属提出转院,被医生拒绝。病人病情逐渐恶化未能控制,于1月29日16时35分死亡。死亡通知确定为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肺水肿和休克肺炎。

事件发生后,王某于是1991年迈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T医院和S医院承担责任。两医院认为病人之死不是,而且S医院还辩称自己不存在任何过去过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

一、医院延误病情导致死亡赔偿如何认定

1、医院因为没有办齐手续或者暂时没钱交费用而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

2、医院救护车耽搁太慢抢救不及时延误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造成病人损害的。

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科学规律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误治疗可能是病人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医生的原因,若是由于病人自己延误治疗的,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是由于医院再救治过程中出现了延误治疗的行为,导致病人病情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的,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赔偿责任。下

二、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治疗病人时,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就诊的对象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成立此罪。下面是详细分析:1、本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医院医生、护理人员、个体行医者都属于医务人员。2、主观上存在重大业务过失,而不是故意犯罪。3、对象是就诊的病人。4、后果是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