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立案和侦查程序: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由安全机关侦查,军职犯罪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监狱内案件由监狱负责。当事人可对特定案件提起自诉。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撤消案件或起诉,嫌疑人可委托辩护人。经济犯罪种类繁多,公安机关在侦破后可办理保释候审。
法律分析
(一)经济犯罪的立案
1、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职犯罪案件;
4、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5、由当事人对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经济犯罪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同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很多,比如侵犯公民财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秩序等多种经济犯罪。
公安机关在侦破经济案件之后,抓捕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办理保释候审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办理。
结语
经济犯罪的立案和侦查程序严格规定,各相关机关负责侦查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并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讯问后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侦查机关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撤消案件或起诉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的案件种类繁多,公安机关在侦破经济案件后,也可以办理保释候审,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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