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的“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章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