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级伤残津贴补助标准为16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工伤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可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丧失待遇条件、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
法律分析
一、工伤六级的伤残津贴补助有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下落不明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六级伤残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若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工资将在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常发放,之后停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若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绝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治疗,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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