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请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二)将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下列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停业处理
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报领导批准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
一、老法人如何申请变更税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期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申报材料
纳税人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3.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4.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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