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不能停电。供电公司可以授权物业代收电费,但不得以停电催缴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44、65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违约可由业主委员会催缴或物业企业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不能停电。供电义务对应的是交纳电费义务,供电公司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其收取电费,一并可以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但不得以停电催缴物业。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物业公司与电业局的代收代缴协议缺失:停电的法律依据与解决方案
在物业公司与电业局缺乏代收代缴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停电涉及到法律依据与解决方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收代缴协议是物业公司与电业局之间的合同,用于确保物业公司能够代为收取和缴纳电费。尽管没有正式的协议,但事实上一直在进行代收代缴。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法律规定。建议物业公司与电业局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例如签订正式的代收代缴协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确保电费的支付,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结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收电费,但不得以停电催缴物业费。在物业公司与电业局缺乏代收代缴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停电涉及到法律依据与解决方案的问题。建议物业公司与电业局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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