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办理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须如实填写《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3)税务登记证(地税)及其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3、目前城镇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2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8%;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2%,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为1%;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比例为0.5%、0.8%、1.2%(全部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8%(全部由单位缴纳)。
4、目前,我市医疗保险正在逐步覆盖各类用人单位,当您所在的单位纳入医疗保险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领取《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I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给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应直接和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费用,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4万元以内的费用按规定扣除部分外,其余费用根据不同的费用段按比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规定可查阅网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5、有关住房公积金事宜,请咨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回答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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