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强拆有时间限制,时间限制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起诉强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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