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开车超速10%不到20%是否会扣分,一般因情况而定:
1、最新交规,根据规定,普通车辆在高速行驶超速10%不到20%的情况,不予扣分但应当罚以200以内的金额;
2、中型以上的客运汽车或者载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运输等可能造成大量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10%不到20%的,一次记一分。
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规定如下: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
2、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
3、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4、摩托车不得高于八十公里,且不得载人;
5、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如下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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